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六大策略在公司章程中的巧妙设计
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六大策略是从股权层面、股东会层面、董事会层面、董事长层面、CEO层面、法定代表人层面六大层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这六大策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的设计技巧如下:
(一)从股权层面控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设计
通过股权比例掌握公司控制权只是初级操作模式。从股权层面控制公司,是指基于股东占有公司股权比例的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巧妙设计,实现原始股东或投资者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策略。
1.公司的9条股权生命线
(1)绝对控制权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重大事项⑪通过线)的股权比例为67%或66.67%。
(2)相对控制权线(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或多数事项②一票通过权)的股权比例为51%。
(3)一票否决权线(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或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的股权比例为34%或33.34%。
(4)解散公司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召集权③的股权生命线的股权比例为10%。
(5)收购要约线的股权比例为30%。
(6)代位讼诉线的股权比例为1%。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普通事项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创立大会等除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重大事项以外的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代位诉讼权,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有期间始至180天,由于上市公司体量大,单独持有1%仍然困难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1%也可满足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均有权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人提起诉讼,即使该股东的股权比例小于1%。
此规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股权比例要求,只要是股东就有此权利。
当股东持股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时,就拥有间接调查权与诉讼权。代为诉讼发生必须有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董事、高管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二是监事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三是前两项都出问题、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位讼诉线也称为“独立董事提议线”或“单个对象股权激励上限”。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具有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受的本公司股票,累积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7)股权减持线①(保护公司、防止大股东随意减持)为2%。
(8)临时提案线②(保证小股东在公司的话语权)的股权比例为3%。
(9)上市公司受监管线的股份比例为5%。
2.创始人持股52%比51%更不会丧失公司控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普通事项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创立大会等除了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重大事项以外的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被称
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控股股东”,在创始人无法成为绝对控股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的情况下,持股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的“控股股东”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话语权。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51%,称为相对控制权的股权生命线。因此,很多公司的创始人认为,自己在公司持股51%就享有最大股东的话语权。其实,以上观点是不准确的,如果公司无论做多大都不考虑上市,那么创始人控股51%的确足够了。但是如果公司要上市,创始人所占比例就要大于等于52%。虽说51%和52%只差一个百分点,但是,如果公司真的上市,这1%的控股将直接影响创始人对其公司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创始人在公司持股52%比持股51%更不会丧失公司控制权,虽相差1%,但行使的权利千差万别!分析如下:
(1)公司不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分析。
如果公司根本没有上市的打算,则创始人在公司持有51%的股份就可以完全控股,将一直是公司最大的股东。
(2)公司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分析。
第一,公司要上市,必经两次股权稀释至少35%以上。
如果公司准备上市,在公司上市前,创始人的股权至少会经过2轮稀释。第一轮是风投,风投有两种方式进入公司,一种是购买创始人的股权,还有一种是增资。但无论是哪种进入方式,创始人的股权稀释最少达到10%。第二轮是公众流通股,至少稀释创始人股份的25%,两轮股权稀释的总额至少是35%以上。
第二,创始人股权稀释后的股权比例计算。
(1)持有公司51%股权的创始人经两次股权稀释35%后的股权比例为
(2)持有公司52%股权的创始人经两次股权稀释35%后的股权比例为
33.8%(52%-52%×35%)。
第三,持股52%相对于51%的优势在于:创始人不会丧失公司的投制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如果创始人在公司上市前持有51%的股份,被风投和公众流通股稀释了35%后,剩下的股权只有 (没有重大事件一票否决权)。而如果创始人在公司上市前持有52%的股份,被风投和公众流通股稀释了35%后,剩下的股权就有 (有重大事件一票否决权)。
因此,持有公司51%和52%股权的创始人,在融资稀释股权后的股权差距虽然只有0.65%,但在拥有的公司控制权方面却有着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在股权生命线上,绝对控股的三分之二66.67%、相对控股的51%和一票否决的三分之一33.34%,是三大战略控制点。因此,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即33.34%是股权的黄金分割点,也是公司控制权的生命线,不可失守。
3.股权生命线与公司控制权的关系
以上介绍的九种股权生命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意义的股权生命线是67%、34%、10%,其他六条股权线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生命线与公司控制权的关系总结如下:
(1)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67%的股权生命线才能起到控制公司的作用。如果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则67%的股权生命线不再有效。
(2) 34%的股权生命线主要针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的作用,但是并不能用于掌握公司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