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要点解析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想以股权为纽带,通过对核心团队、优秀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激发内部斗志;引进外部发展要素,释放活力,因此从激励的出发点来看,两者考虑是一致的。但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结构、行业类型的特殊性,相比于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在股权激励方式选择上必然有一定的倾向性。
在A股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企)无疑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规模体量相对较大、业绩风险相对可控,在市场上有着某些天然优势。在新经济形势下,国企逐渐担当起经济转型的重任,实施股权激励也成为众多国企长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举措。
国企实施股权激励除了要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外,还需要遵守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175)、《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那么,与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企)相比,国企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要求有哪些不同呢?
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比较维度1:政策对比——实施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比较维度2:政策对比——激励对象
比较维度:政策对比——定量
1、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宫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额的1%;
1、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
比较维度3:政策对比——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
2、回购本公司股份(存量)
1、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比较维度4:政策对比——激励定价
1、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且二者均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1、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2、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比较维度5:政策对比——激励规模
1、企业层面: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个人层面: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企业层面: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以内。
比较维度6:政策对比——限售/解锁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限售期和解锁期,限售期自股票授予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24个月),在限售期内不得出售股票;限售期满可以在不少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分批解除限售。
股票期权:应当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自权益授予日至权益生效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24个月),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使权益;行权有效期自权益生效日至权益失效日止,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少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生效的办法。
比较维度7:业绩考核
比较维度8:实施流程
要求: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国有企业要求: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综上:
8、实施流程:增加国资委审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