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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顶层布局:创新工场“虚拟股权模式”控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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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新工场“虚拟股权模式”控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一)基本情况介绍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工场”)在“新三版”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的核心要素为人力资本。尤其是在李开复博士的带领下,聚集了一批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导师资源和管理团队,在李开复带领下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导师资源的拓展,对公司保持业内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是李开复于2015年9月起... [查看详细]

创新工场“虚拟股权模式”控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

(一)基本情况介绍

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工场”)在“新三版”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的核心要素为人力资本。尤其是在李开复博士的带领下,聚集了一批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导师资源和管理团队,在李开复带领下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导师资源的拓展,对公司保持业内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是李开复于2015年9月起担任创新工场董事长以来,并未持有创新工场的股份,也不在创新工场领取报酬,究竟是什么条件让李开复博士留在创新工场工作呢?

创新工场2015年进行第2次增资后,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四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达到27.83%、14.09%、11.36%、11.36%,另外四位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为15.36%。八位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为80%,余下的20%为北京创新工场育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育成管理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如图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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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育成管理公司股权架构

其中,育成管理公司是由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四位股东出资成立的,他们分别占有该公司43.75%、18.75%、18.75%、18.75%的股份。成立育成管理公司就是为李开复个人单独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四位股东与李开复签署了薪酬激励协议,约定:育成管理公司占创新工场20%股权比例的全部收益归李开复所有,但控制权归属于育成管理公司的四位股东,即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

(二)创始股东对创新工场的股权控制力分析

通过以上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李开复不用出资就拥有创新工场20%的股份收益权,但不直接持有创新工场的股份,也没有股东控制权。2016年2月15日,创新工场在“新三版”挂牌上市,届时四位大股东(原始创始人)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共同控制创新工场84.64%(27.83%+14.09%+11.36%+11.36%+20%)的股权,处于控股地位。

(3)策略三:通过“双层企业架构”模式实现公司控制权。

所谓“双层企业架构模式”,是指创始人通过个人持股和其他公司持股的双重形式,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模式。

例如:360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360公司”)从美国退市后,通过借壳江南嘉捷回归A股上市,并于2017年12月29日获得审核通过。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以持有23.4%的股权,合计控制上市后的360公司63.7%的投票权。周鸿祎合计控制上市后的360公司63.7%的投票权的股权结构如图1-10所示。

周鸿祎运用双层企业架构模式,分三部分实现:

第一,周鸿祎直接持有360公司上市后12.14%的股权和同等投票权。

第二,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奇信志成公司”)持有360上市后48.74%的股份比例,其中周鸿祎在奇信志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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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0360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架构图

17.38%,其他36家机构持股比例为82.62%。奇信志成公司的股东于2006年3月31日签署了《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奇信志成公司对360公司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根据周鸿祎的指示进行表决。周鸿祎为奇信志成公司的执行董事,而执行董事选举须由周鸿祎提名,且周鸿祎有权随时提名新的董事人选以取代其提名的执行董事。经过这样的设计,周鸿祎以较少的持股比例实际掌控了奇信志成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众信合伙企业”)持有360公司上市后2.82%的股权比例。众信合伙企业由天津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众信投资公司”)持股90%,另外10%的股权比例由周鸿祎直接持有,而众信投资公司则由周鸿祎99%持股。

因此,周鸿祎对众信合伙企业的直接和间接出资比例达到99.1%,直接控制该公司对360公司2.82%股权的投票权。

5.股权层面控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的巧妙设计规则:设计同股不同权规则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规定,为了增强和掌握公司控制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同股不同权规则,实现持股比例低的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公司)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后,实行AB股或其他特殊表决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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