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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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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企业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查看详细]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
、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准东石油

01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
   04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委托人数444名)

2006年9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福建星网锐捷

03年9月27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5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

05年2月22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

   步骤之一:企业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含万元)。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如果人数超过200人,可以考虑员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目前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的意见。

  步骤之二: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信托合同应是双方主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税费承担、受托人报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办法纳入信托合同之中。   

步骤之三: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企业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步骤之四: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或企业或职工持股会或其他职工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

  综合本文以上对职工持股信托解决方案的探讨分析,我认为

以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现存问题,可以使职工持股制度合法、稳定、安全、可行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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